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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

Post2013.03.28 16:18 Read5964

1. 加州离婚的居住要求
要在加州提出解除婚姻的诉讼,必须保证加州的高级法院对案子有管辖权。通常是满足法院的居住要求。具体如下:
婚姻中的一方必须在提出诉讼之前的至少六个月连续居住在加州,并且提出诉讼前至少三个月连续居住在提交诉讼的法院所在的郡。解除婚姻的诉讼通常应提交到提起诉讼一方所居住的郡。

2. 离婚理由
解除婚姻的诉状(Petition for Dissolution of Marriage)是向法院提交的初始文件。提出请求的一方在此诉状里请求法院基于特定的理由判决终止婚姻。
婚姻关系解除的依据有两大类:(1)双方不可调和的分歧造成的无可挽回的婚姻破裂;(2)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
第一种是指法院认为可以作为充分理由导致婚姻无法持续或显然应当终止的依据。第二种需要大量的证据佐证,包括专家证人做出的权威医学或精神病学的证词,证明夫妻中的一方在离婚诉讼被提交期间罹患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并将一直持续。
在加州提出的所有离婚诉讼都必须说明理由。离婚理由必须由大量的证据或证词支持,否则法院将驳回诉讼。

3. 简易离婚程序
5年或以下的婚姻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和离婚诉讼一起提交一份简易程序请求:(1)夫妻中的一方满足婚姻解除标准程序中的居住要求;(2)由于不可调和的分歧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婚姻破裂;(3)婚姻中没有任何婚生或收养的小孩;(4)妻子不是怀孕状态;(5)双方都没有任何不动产;(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超过4000美金以上的未偿债务;(7)夫妻共同财产总值不超过25000美金,(包括任何延期支付计划或退休金计划,但不包括车子和借出贷款)(8)夫妻中任何一方的个人独立财产(不包括车子和借出贷款)不超过25000美金;(9)夫妻双方签署了关于财产分割,责任分担的协议,以及签署了任何使协议内容生效的财产转让的相关文件或已有的证明;(10)夫妻双方放弃任何配偶扶养费的权利;(11)夫妻双方放弃对离婚诉讼的上诉权利以及在下达离婚判决后提起新的诉讼的权利;(12)夫妻双方已经阅读了从郡法院书记员处得到的离婚简易程序手册并已理解;(13)夫妻双方都要求解除婚姻。提起离婚诉讼简易程序申请的正式的必要和可选表格都可以从书记员处领取。

4. 财产分割
在加州,财产和债务问题的解决一般是通过签署婚姻解决协议,或者是由高级法院在婚姻解除的最终判决中对财产分割做出判决。
加州是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州。共同财产定义为从婚姻缔结之日到婚姻结束之日期间的全部财产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高级法院将会把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在解除婚姻关系或判决合法分居时,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形式获得的财产,包括按份共有的财产,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共同保有财产等,都被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财产认定就涉及到举证。如果有下列任何一项,则可以推翻上述共同财产的认定:(1)明确的书面证明或文件证明某项财产的是作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获得的;(2)夫妻双方书面签署的某项财产是个人财产的协议。

当确定了经济状况后,法院就会按照公平的原则对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分居或离婚后的债务问题将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在关于子女赡养或债务清偿问题上没有法院命令或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夫妻中任何一方出于普通生活需要或婚生子女的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将根据债务产生时双方各自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判决给任意一方。(2)夫妻任何一方出于非生活必需的目的或非赡养婚生子女必需的目的而产生的债务,将会判决给产生债务的这一方,不得有任何抵消。

5. 夫妻扶养/赡养费问题
在加州,如果会产生扶养或赡养费的话,将会对婚姻财产的分割产生直接影响,所以称为了离婚案件最终判决中最复杂的部分。如果不能就此问题达成协议,高级法院将会考虑所有下列情况判决抚养费用的支付:
(1)收入能力;(2)被抚养一方在多大程度上帮助了支付方获得教育或维持事业;(3)支付方的财产状况和支付能力;(4)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标准;(5)双方各自的资产和个人财产;(6)婚姻存续的时间长短;(7)监护子女的一方在不影响子女利益的情况下获得雇佣的能力;(8)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9)双方之间的家庭暴力史,考虑的方面包括但不仅限于由于支付一方对被扶养一方的家庭暴力行为而带来的精神损失,以及任何的家庭暴力行为历史;(10)双方各自的应税收入;(11)双方各自的困难程度;(12)被扶养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应独立维持生活。

6.  子女监护权
在加州,法院在判决子女监护权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 子女的健康状况,人身安全和福利;
(2) 父母任何一方或其他人在下列情况争取小孩监护权时考虑其是否有虐待的记录,包括:a. 是否曾虐待任何与之有血亲或其他亲属关系的小孩,或处于其照顾护理之下的小孩,无论时间长短;b.是否曾虐待另一方家长;c. 申请人是否曾虐待过父母,现有配偶或同居者;其正在交往的人是否有过类似虐待记录
(3) 小孩与父母的关系和联系频繁程度;
(4) 对管制物品习惯性或持续性的滥用以及习惯性或持续性的酗酒

7.  子女的抚养
  父母双方都可能被判决对子女的生活,抚养及教育支付必要数量的费用。在从郡法院书记员处领取的正式表格中规定了子女抚养费强制性的最低限额。除非夫妻双方达成合理的协议,否则将会实施最低支付限额,该协议内容应包括:(1) 夫妻双方表明已经完全了解加州法律规定的他们各自关于子女抚养的权利;(2) 将会就子女抚养问题在没有任何强制或胁迫的情况下达成协议;(3) 双方保证将会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4) 子女抚养权并没有判决给所在郡,不需要任何公共支持;
如果费用合理,父母中一方可能会被判决为子女参保医疗保险。申请得到子女抚养费的人需要完成并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 小孩抚养快速判决的申请;(2) 父母双方的收入和支出证明;(3) 一张清单,作为要求的抚养费金额的依据;(4) 一份提议的子女抚养加速判决。
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能会被要求为抚养费用的支付提供必要的担保。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担保详细规定见[Annotated California Code; Sections 3024, 3622, 4001, 4050, Judicial Council Forms, and California Rules of Court].

8. 祖父母权利
祖父母探视权:如果父母一方死亡,在出于子女利益的考虑下,已故一方家长的父母和祖父母可得到小孩探视权;否则,父母双方必须处于离婚或永久性,无限期的分居状态,如果一方父母离开超过一个月,而另一方对其所处地不知情,则离开的一方父母必须与祖父母一起提起联合申请,否则小孩不得与任何一方共同居住。
在有收养发生的情况下,亲生的祖父母仍然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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