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美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在美国,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离婚有有争议离婚(contested divorce)和无争议离婚(uncontested divorce)之分,但最终确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与中国相同。
1、管辖法院(jurisdiction):离婚应当在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绝大多数州均规定,当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后,方可有提起离婚的诉权(residency)。各州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本州居住时限的长短规定不一,最长的为期一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最短的没有期限,如南达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规定在6个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较短的规定从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爱达荷州规定为6周、伊利诺斯州为90天等。
2、离婚程序:同中国法律规定一样,起诉离婚的原告须要交纳诉讼费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如果遇有伤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险,法院可以责令一方从共同住宅中暂时迁出。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中国法院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均要进行调解。
3、过错理由:通奸、虐待、遗弃是各州都有规定的。通奸是最常见的过错离婚的理由。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一样,美国通奸证据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难的。但与中国法院处理案件不同,有些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确定过错时,往往会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为,比如,有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宾馆一起开房的证据、异性男女同居一室的证据。如果有这些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性关系发生的证据,法官也可以通过一般常人思维行为方式的推理,确定发生过性关系,除非被怀疑者能举出反证。
4、无过错理由:感情不和(incompatibility)、长期分居(prolonged separation)、感情破裂(marital breakdown)等,目前美国所有的州都认可无过错离婚。
5、分居制度:美国大部分州都规定了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愿望的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婚的制度。美国各个州规定分居的时间长短不一,最短有六个月,最长有五年。一般大多数州规定在1~3年左右。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当事人分居超过180天即可向法院申请离婚。
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法院办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
美国法院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
1、广泛实施婚前财产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美国所有的州均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就财产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签署相关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债权的承担。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
2、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及分配原则。根据1983年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利益。下列财产除外:
(1)由赠与所得的财产或第三人死亡时留给夫妻一方而非双方的财产;
(2)由其个人财产交换所得的财产;
(3)根据判决、婚姻财产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确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
(4)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
(5)对个人财产损害的赔偿;
(6)对个人人身伤害的赔偿。
但是,各州的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州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如:California, New Mexico等,有些州则适用财产公平分配制(equitable distribution)如:Kansas, Ohio等。
中国法律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相当于美国的夫妻财产共同制。为了打击假借结婚名义,实为骗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最高法在2011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对夫妻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做出了明确的限定。
三、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Alimony/spousal maintenance)
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是指除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外,离婚后一方对他方的扶助和资助,主要是指给付金钱或财物。包括男方对女方的支付,同时也指女方对男方的支付。
美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的规定
1、离婚后获取原配偶支付扶养费的条件:
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在离婚或法定分居的诉讼中,或在扶养费诉讼中,只要发现当事人一方离婚后,财产拥有情况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并且因抚养子女原因不能工作或即使工作也不能达到上述需要就可以判令有能力支付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当然,判令另一方支付扶养费用,要参考以下因素:
(1)被扶养人财产拥有的现状(包括离婚后分得的财产);
(2)被扶养人的经济收入能力的现状;
(3)被扶养人寻找合适职业所需要的教育或培训必要的时间;
(4)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
(5)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
(6)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况;
(7)扶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
2、扶养费的数额:获得扶养费的数额当然要根据具体的因素考虑。一般而言,获得扶养费的数额要考虑被扶养一方经济的需要、是否有工作、拥有财产的数额、义务一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等。有些州对扶养费规定了最低限,如德克萨斯州家庭法明确规定,配偶扶养费每月不少于2500美元,或是义务方平均月收入的20%。绝大多数州的判例,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扶养费的取得标准。
3、各州对于扶养持续时间及种类有三种不同分类:永久扶养(permanent maintenance), 固定期限的扶养(periodic maintenance)以及 康复扶养(rehabilitative maintenance)
中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权的规定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给付,根据中国《婚姻法》有两种:
其一,是经济补偿,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其二是经济帮助,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虽然是经济帮助,但与“扶养”概念显然不同,可见,中国婚姻法并未对离婚后给予配偶抚养作出规定,这一点,显然容易形成弱者特别是女方的不利地位。
四、关于养老金的问题
美国
养老金也是一种夫妻共同财产,所分配的养老金起止时间为婚姻存续期间。
若双方能对养老金分配达成合意,则按其约定来进行。
如双方对养老金分配不能达成合意,就需要申请适格家庭关系证明书-QDRO(Qualified Domestic Relations Order)
分配原则:按照各州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即本文中第二条介绍的夫妻共有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或财产公平分配制(equitable distribution)。即使是采取夫妻共有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的州,比如Texas,养老金分配不一定就是50/50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分配方法:冲抵或延迟支付(immediate offset method & deferred distribution method),即,可以采取把养老金折算在财产分配中冲抵,也可以采取在前配偶退休后才获得自己应得的养老金(在此情况下需向法院申请适格家庭关系证明书-QDRO,否则对社保当局没有约束力)。
中国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1)已退休实际取得的养老金按共同财产分割;
(2)已退休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到账的养老金,只要数额能够确认,按共同财产分割;
(3)尚未退休不符合养老保险金取得条件,不属于“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情形,自然不属于共同财产。(此点与美国离婚对养老金的分配有根本性的不同)
(3)尚未退休但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已经缴付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则可以按共同财产分割。但是,(a)若婚后以婚前或婚内个人财产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b)若婚前即以个人财产缴纳养老保险部分,虽然养老保险金存续到了婚后,也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五、美中离婚司法管辖权
美国
通常,可以在一方当事人所居住的州和郡提起诉讼。
如果要在被告居住地之外的州提起诉讼,则需要证明该州对此具有长臂管辖权。州的长臂管辖权受“正当程序”和最低联系原则的限制。在家庭法案件中,长臂管辖权通常限用于以下2种类型的案件: (1) 夫妻双方离婚前曾在该州居住,现已搬离 (2) 父子关系案。
-- 如果前妻(夫)已经在另一个州居住,那么最好在其现居住地所在的州提起离婚诉讼,以避免因地域管辖权而出现争议。对于离婚案件中所要求的居住时间,各州有不同的规定。
--如果双方从未建立婚姻关系,则孩子的出生地所在州具有司法管辖权。
中国
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向法院起诉时通常“原告就被告”。
六、美中涉外离婚法律对比
美国的涉外离婚规定
涉外离婚的类型:
1. 单方出庭的离婚(Ex parte divorce)
2. 对离婚双方均有管辖权的离婚诉讼(Bilateral divorce)
3. 不受美国政府承认的外国离婚判决(Void divorce)
4. 外国离婚判决被美国政府承认后,不允许在美国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Practical recognition divorce)
美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时需考虑的因素:
1. 配偶居住的地址(Where the spouses live.)
2. 被告配偶是否得到了通知(Whether the defendant spouse received adequate notice.)
3. 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
中国涉外离婚法律规定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结婚行为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因此,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3.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4.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里的抚养,包括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赔养、扶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员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5.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6.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该项原则又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根据该原则,婚姻当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仍应适用中国法律。
华侨离婚:(原则上不受理)
1. 双方均居住国外,原则上应在居住地办理,若在国内登记结婚,也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 一方住国内,一方居住国外,可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或人民法院起诉。
民政部规定,两个在国外长期学习、工作、探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如当事人依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中国涉外离婚管辖
1.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能否在我国离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居住在中国。双方均系外国人,不论自愿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我国诉讼程序办理。如果被告一方对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且在中国居住满一年以上(法律规定可视为经常居住地),并且同意我国法院管辖的,中国法院有权处理。但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或不应诉答辩,且原婚姻缔结地不在国内,我国法院一般不会对其离婚问题作出判决,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接点为由,拒绝受理公民离婚案件。
2.涉外离婚案件,中国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一方向中国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国外判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两国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除外。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1.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我国仅承认判决中的人身关系,即认定离婚事实,至于财产分割等财产关系得不到法律承认,只能再向不动产所在地起诉分割财产。同样地,中国审理的离婚案件也不能处理在国外的动产或不动产。(美国与中国类似)
七、美中涉外离婚判决送达方式
美国
1.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美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Letter rogatory/ Letter of request (《海牙公约》签署国))
2.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Service through a central authority)
3. 邮寄(Service by mail)
中国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起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