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EB-5

【基本情况】
投资移民美国的主要精神是:外国投资者只要在美国境内投资180万美元以上设立企业,并创造在郊区或高失业区投资可降低金额要求,但不得少于90万美元,创造10个就业机会,就可获发二年期的有条件移民签证。若二年届满前90天,该项投资行为仍存在并运转正常,则投资者可申请将条件解除,从而获得正式的永久居留权。每年一万名额。
【具体要求】
1. 申请人必须年满21岁
2. 申请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 申请人必须拥有一百万美金或五十万美金的资产证明。 不须由申请人本身能力所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 a. 建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
   b.  或购买一个现有的企业,加以改造或重组以成为一个新的商业企业;
   c. 或扩大原有的企业使其净资产或雇佣人员达到原来的140%,或投资使一个困难企业,就是过去一到两年中净资产减值20%的企业,保住现存所有雇员的职位。
投资必须用真实资金,包括现金,机器设备,存货,及其它财产。如果是用银行贷款投资,必须是用投资人本人的私人财产作抵押而得到的贷款。投资人与投资的企业之间的债券,票据,或借款等都不是投资。如果投资人和投资企业之间有任何承诺保证投资能够收回或获利的,都不算为投资。
5. 投资额要达到180万美元。在某些特定地区可以投资90万美元,这些特定地区是指达到美国全国失业率1.5倍的地区或某些特定的农村地区,或是移民局批准认可的Regional Center(区域中心,又叫经济特区)。
6. 为不少于10个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创造全职的就业机会。移民法对投资移民中"全职员工"的定义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过35个小时的员工。

【证据要求】
1. 证明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合法设立了企业。如果申请人是投资一家已经存在的公司,则需证明该投资使原公司的净资产及(或)雇佣员工数量增加至少40%。
此类证明材料包括:

a. 公司章程,并购证明,合伙经营协议,有限合伙经营证明,合资经营协议,公司委托协议,或其他类似组织机构文件的复印件;

b. 资质证明,证明申请人有资质在州或市从事其所设立企业的经营业务;或具有相同效力的资质陈述;

c. 资金证明,证明所需投资额已转至现存公司,并使原公司的净资产及(或)雇佣员工数量有实质性增加。具体证明材料包括:股份购买协议,投资协议,经认证的财务报告,工资发放记录或其他类似能证明其投资使原公司的净资产及(或)雇佣员工数量有实质性增加的文件和协议。

2. 证明申请人所设立的企业在特定就业区(此项适用于申请人将企业设立在特定就业区的情况)。特定就业区是指乡村地区或者高失业率地区。乡村地区是指在统计上显示的中心市区以外的地区,或者在人口达到20,000人及以上的城市(镇)外围的地区;高失业率地区是指失业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150%及以上的地区。

3.  证明申请人已投资或正积极参与投资的金额达到其所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此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明,所购买的用于所设立企业的资产证明,从国外转至所设立企业的财产证明,已转至或承诺转至所设立新企业的用于交换股份的资金证明,任何抵押、贷款、本票、有价证券协议以及其它由申请人财产做安全保证的借据证明等。

4. 证明申请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以下证明材料须同申请表一并递交:国外公司注册记录,最近五年内在美国境内(外)的报税证明,其它资金来源证明,及过去十五年内在美国境内(外)法庭对当事人提起的各种在审民事、刑事诉讼及已执行的判决的证明文件副本。

5.  证明申请人所设立企业可以在美国创造至少10个就业岗位。这10个就业岗位是指雇佣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及其他满足雇佣条件的移民,不包括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非移民外国人。
此类证明材料包括:

a. 若已有雇员,需提供相关报税记录,I-9表格,或其它类似证明文件;
b. 若尚无雇员,需提供一份商业计划书,显示在接下来的两年内何时能够提供所需就业岗位。

6. 证明申请人已在或将在所设立企业中担任管理职责,此管理职责既可表现为参与日常管理,也可表现为参与决策。
此类证明材料包括:

a. 一份申请人职位陈述及完整的职责描述书;

b. 证明申请人是公司高层或者是董事会成员之一的文件;

c)若所设立新企业为合伙经营企业,需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直接参与管理或者参与决策活动的文件。

【从递交材料到取得永久居留权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是两年左右即可获美移民局核准,之后再排期五年后可取得条件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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