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那些在特殊的学术领域中获得国际承认之杰出学者教授及研究专才。必须在其学术領域中有三年以上的教学或研究经验。计划来美寻求终生的教职或有关的研究工作者。
根据移民法及相关规定,Eb-1(b)申请必须得到雇主支持, 申请需要提交I-140表格以及证明申请人符合EB-1(b)申请的证据文件,例如证明他/她拥有永久工作职位承诺,雇主的支持和3年相关教学或研究经验的文件等。
在Eb-1(b)申请中,雇主(学校,研究所或符合条件的公司等)是“申请人”(Petitioner),外籍教授或研究员是“受益人”(Beneficiary)。 雇主要向受益人提供一份符合Eb-1(b)要求的聘书(Offer Letter),对于在学校、研究所或公司中从事研究的职位,聘书需要表明这是个“永久性”(Permanent)职位。雇主还要在I-140表格上签字。如果雇主是公司或私立研究所,还需要提供至少雇有三个全职研究人员的证明。
Eb-1(b)申请中对收益人的要求比较严格。首先,只有“研究职位”才符合Eb-1(b)杰出研究员的申请资格。移民局在决定一个职位是否属于“研究职位”时,既要看职位名称(Job Title),也要看职位的具体职责(Job Description)。如果移民局决定一个职位的性质“工程”多于“研究”,那么它可以据此拒绝这个Eb-1(b)申请。第二,申请Eb-1(b)的外籍教授或研究员要在本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得到国际认可(International Acclaim)。
要证明 受益人(外籍教授或研究员)的贡献已经得到国际认可,受益人必须满足以下几项条件中的至少两条,才能证明自己已经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际认可,并达到了申请Eb-1(b)的要求:
一、在专业领域做出了原创性贡献;
二、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过科研论文;
三、由于贡献突出而获得过重大奖励或奖金;
四、曾评判过别人的工作;
五、专业或主流媒体对受益人的贡献有所报导;
六、属于只吸纳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的专业协会会员。
在Eb-1(b)申请中, 大部分从事科研或教学的外籍教授或研究员主要使用“原创性贡献”和“发表专业论文”这两条。
满足了Eb-1(b)要求的两项条件,只是说明符合了申请Eb-1(b)的基本条件。移民局是否批准一个申请,还要看所提供证据的强弱。比如说,大部分研究人员都有论文发表, 有原创性的专业贡献,移民局在决定这两种证据的强弱时,还要看这些论文发表在什么刊物上(刊物的排名,影响因子等)、受益人是否第一作者、文章发表后是否产生了影响(是否被其他文章引用)等等。诸如此类的因素均会影响Eb-1(b)申请的结果。
充分准备申请材料,彰显自己的显著成果和能力, 是Eb-1(b)申请成功的关键。